辽宁工人报刊社
 

工会调解:与职企同行

作者:文|康晓潺来源:当代工人

本期面对•辽宁省阜新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

20多年前,作为全国第一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阜新开启转型之旅。但煤炭资源枯竭带来的转型阵痛,经过多年化解却难抑劳动争议纠纷频发。据统计,2018年以来,阜新两级法院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22年万人成率比2018年高31.7%,呈快速上升态势。其中,劳动争议纠纷占比不小。

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责无旁贷。通过推行“工会+法院”“工会+人社”工作机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等形式,阜新市总工会妥善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同时,建设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百名律师进百家企业”活动,将纠纷解决端口前移,通过协商、调解,有效减少了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减轻了仲裁及法院的办案压力,无形中改善了城市的营商环境——不仅让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让企业能在更和谐的环境中生存发展。

阜新市细河区总工会与区法院联合成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时隔6年,那起曾在阜新市引起广泛关注的劳动争议纠纷,对阜新某矿企的工会主席王强来说,依旧历历在目。“这不仅是一个因复杂性而备受瞩目的案例,更是工会坚定维护职工权益、不懈努力的一个缩影。”

事件起因要追溯到2005年,王强所在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进入长达21个月的破产重组期。在此期间,尽管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仍有200多名职工坚守岗位。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并未与这些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仅向他们发放工资。

重组完成后,新企业才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各项保险也开始正常缴纳。2018年,当这200多名职工陆续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却被告知由于医保断缴,退休后将无法享受应有的医保待遇。

“这让职工们非常焦虑,而且解决起来很棘手。”王强深知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他马上与职工代表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并将情况上报给阜新市总工会。阜新市总工会了解到,这一情况是历史遗留问题且涉及职工众多,立即把此事汇报给阜新市委。同时,阜新市总工会指派专人进入企业,深入了解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并联合阜新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调解过程中,阜新市总工会召集企业与职工代表先后主持了4次问题协调会,约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两个多月的反复沟通中,阜新市总工会与企业职工时刻保持联系,进行法律和政策解读及职工的思想工作。最终,在阜新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公司工会的多方努力下,通过减免职工医保断缴产生的滞纳金,为职工补齐了保险,恢复了退休后的医保待遇。“这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事后,王强激动地说,公司工会自成立以来,从未有过一次性为这么多职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先例。

这次调解,让阜新市总工会看到了基层工会的独特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基层工会展现出了他们的优势:与职工接触密切,能第一时间了解到职工的困难和不满,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与职工有着浓厚的感情基础,能充分倾听职工所需,并在调解过程中取得职工的信任,使得调解工作事半功倍。”阜新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李慧坦言,如果这次调解直接走仲裁和法院的流程,不仅会增加很多程序,还会耽误职工的退休时间。

正因如此,阜新市总工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为企业工会开办法律讲座,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同时,阜新市总工会在各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多次举办劳动争议调解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建立工会调解组织微信群,不定时在群内分享典型案例和律师说法。阜新市总工会还联合阜新市司法局、阜新市律师协会开展百名律师进百家企业法律服务活动,为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一旦发现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是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律师会及时反馈给企业和阜新市总工会。“这对企业和职工而言,其实是双赢。”李慧说,在实际走访中,他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老板不懂法,被职工起诉后才知道错了,“甚至有的小企业,先后被十几名职工起诉赔偿,赔偿完企业直接关门了”。法律体检,可以帮助企业进一步防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纠纷的风险,有效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同时,法律体检也能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些举措有效地提升了调解员的调解技能,改进了工作方法,进一步夯实了队伍建设。截至目前,阜新市共有工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434个、调解员1770名,3年来共成功调解案件321件。

如今,阜新市总工会又与阜新市律师协会合作,在多家律所建立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由专业律师进行线上解答。“目前已接待来访法律咨询300余人次,成功调解案件95件。”李慧说。

全程参与解近渴

在劳动争议调解的舞台上,基层工会一直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早些年在仲裁和法院审理阶段,却往往难觅工会身影,这一传统亟待被打破。”李慧说,在劳动争议的每一个阶段,调解工作都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全阶段参与多元调解,才能更好地服务职工。

2022年9月,被确诊肾癌晚期、正在医院化疗的王然突然接到单位人力部门的口头通知:从下个月起,不必来公司上班了。一个月后,公司停掉了她的一切保险。“没有医保,自费的费用是我承担不起的,停保就相当于要了我的命。”在疾病的折磨与生活压力下,王然只好和单位签订了《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确认书》,随后自行续交医保。王然签字并非自愿,只是为了治病而不得不做出选择。

3个月后,病情有所好转的王然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阜新市总工会向她伸出了援手,为她请来法律援助律师。张律师初次见到王然时,王然显得特别无助和焦虑,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也害怕自己的身体无法应对过长的仲裁、诉讼过程。“由于事情已经过去半年多,王然还长期在外地治病,很多证据没有留存,部分证据的收集已无可能性,这无疑给案件增加了难度。”张律师说。

第一次庭审后,王然找到张律师,希望能尽快拿到经济补偿金,这样她还能将钱用于治病。一旦案件进入一审、二审诉讼阶段,王然担心自己的身体会受到影响,支撑不到那个时候。为此,张律师主动找到仲裁员,介绍王然的身体状况和实际困难情况,请仲裁员优先对本案进行庭后调解,并与单位人力部门反复沟通,希望能充分考虑王然的身体状况及患病时焦急的心情。2023年6月,在阜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单位一次性给付王然经济补偿金4万元。

事后,阜新市总工会在对这一调解案件复盘时发现,原本针锋相对的双方,在进入庭审环节时,也会有诉前调解的需求。“毕竟劳动者在公司干了这么多年,还是有感情的。”李慧说,这体现了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情感纽带,也说明沟通方式和法律理解在解决争议中的重要性。

这次调解,公司也觉得既体现人性,又保住了面子。张律师回忆,庭审时对方的一句话,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什么会闹到这种地步?”其实在王然生病请假期间,单位并非不管不问,在她手术时,单位还组织职工为其进行了捐款,正常支付了王然的劳务费。

“双方是存在调解基础的,只是此前沟通的方式过于激动,对法律的了解也不够全面,才导致双方迟迟无法和解。这次的成功调解,为王然解了燃眉之急。”张律师说,以往还有这种情况,公司明知道职工身患重病,却还是让职工走法律程序起诉,结果还没等来判决书职工就故去了。像类似的案件,职工最迫切的需求是解近渴,而不是与公司进行法律上的较真。

“此前,我们更多的是在争议发生初期介入调解,但那次我意识到,即使在仲裁和法院阶段,工会也能发挥巨大作用。”李慧说,工会一直是职工与公司之间的桥梁,为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工会开始了大胆探索,积极参与在仲裁和法院阶段的调解工作。

2023年11月,阜新县总工会在阜新县人民法院建立全市第一家“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室。几个月后,阜新市各区县也纷纷效仿,在当地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室。这些调解室成为职工与公司之间沟通的重要平台,帮助双方以更加平和、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

“很多职工起诉公司,索要的赔偿还不够支付律师费呢,就是想争口气。”阜新市细河区总工会调解员钟若溪回忆,2024年春节前,她接手一件案子,4名员工先后起诉公司欠薪。钟若溪与这些职工交流发现,他们只是希望能尽快拿到工资安心过年,节后可能还会回来工作。

“其中两名被辞职工,新单位与原单位属同一个集团,只是换个领导而已,所以连赔偿金都没要。”钟若溪说,通过调解,老板同意在春节前结清欠款,而职工们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他诉求。这个案例让钟若溪深感欣慰,也让她更加坚定了“工会+法院”和“工会+人社”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如今,在阜新市各级工会的努力下,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得到了及时、有效解决。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保障,公司也能够在更加和谐的环境中发展。这一切都得益于工会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流程中的全程参与和积极作为。

         阜新市细河区总工会调解员对纠纷案件进行笔录及卷宗整理。

调解不是“和稀泥”

不得不承认,在众多调解案例中,有一些劳动纠纷,即使调解员做了充分的工作,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当调解不成时,有人可能会质疑调解的有效性,甚至将其称为“和稀泥”。有人还质疑:调解和“依法治理”是否存在矛盾?对此,李慧表示,劳动争议调解并非简单地“和稀泥”,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两者并不矛盾,反而是依法治理的充分体现。调解是把后端力量移到了前端,把更多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消灭在前端,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最理想的效果。

阜新市细河区总工会法律部部长苗立丽记得,2023年初,一家企业的几名工人因工资问题与公司产生了争议。工人认为自己辛苦工作,应该按时拿到工资;公司则认为是工人生产效率低,导致公司利润受损,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双方各执一词,气氛紧张。

苗立丽得知此事后,迅速组织调解。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后,她觉得这个争议还是有调解的可能。苗立丽先向工人解释了公司的立场和困境,让工人理解公司绝非故意拖欠工资,只是面临了一些实际困难。同时,她也向公司管理层阐明了工人的工作艰辛和合法权益,提醒他们应当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当天下午,苗立丽就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先支付工人一部分工资,以解他们的燃眉之急;同时,工人提高生产效率,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为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创造更好的条件。这一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最终,在苗立丽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但调解仅是手段,只有与普法相结合才能推动矛盾在源头得以化解。”李慧说。2021年起,阜新市总工会将百名律师进企业活动进一步常态化,为企业和职工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律师利用专业优势,有效对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企业职工,及时发现争议纠纷,协助调解。对于调解不成,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入企服务律师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同时,律师进企业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变化。2022年开始提供企业服务的颜律师说,他所服务的企业有8笔账款迟迟未能追回。得知情况后,颜律师主动与公司沟通,为企业分析利弊。

“通过法院拿到生效判决,确实可以追回欠款,但这个过程需要时间。从判决生效到履行,或者被告不主动履行,再经过强制执行,又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颜律师解释道,“通过调解,由被告主动给付欠款,不仅可以更早实现资金回笼,还能维护供求关系,为以后的合作打下基础。”颜律师的话令企业负责人眼睛一亮。

在颜律师的协助下,企业积极与欠款客户沟通协商。经过几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其中8家客户都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以公司撤诉的方式圆满解决。这件事不仅让企业感受到了法律服务的温暖与力量,也让职工对调解与普法相结合的理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如今在阜新,不仅是基层工会,人社、法院等多个部门也都引入了“调解”的思路,形成了阡陌纵横的“调解网络”。正是这样的争议调解,让阜新市的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进而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和繁荣。 


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的优势

文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副秘书长 刘嘉熙

劳动争议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企业的正常运作乃至社会的繁荣稳定。而在劳动争议发生后,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程序被称为劳动争议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在实践中,调解,尤其是工会调解并不是法律上强制的流程。很多劳动争议是因为沟通不到位、情绪对抗性太重而产生的,直接导致了双方不愿意接受调解,可到了法院之后却发现并没有什么大事儿,只是没有进行协商。这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所以,在劳动争议高发期,普及、完善调解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娘家人”在线

作为劳动者的“娘家人”,工会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和群众基础,这一特性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工会长期与职工接触,深入了解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工作状况,能够准确把握职工的利益关切。这种了解使工会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更有效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具有较坚实的群众基础。职工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往往愿意将自己的问题和困难向工会倾诉,信任工会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种信任关系使得调解工作更加顺利,调解协议更易于被接受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争议往往伴随着职工的情绪波动,这使得调解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棘手。工会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倾听职工的诉求,安抚他们的情绪,避免情绪对立升级,营造了良好的调解氛围。例如,在调解患病职工的案件中,阜新市总工会的调解员不仅考虑了法律和事实问题,还特别注重职工的身体状况和实际困难。通过与仲裁员和公司多次沟通,调解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解了职工的燃眉之急。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首先会倾听职工的详细诉求,了解他们的困惑和不满,这在一般的调解中很难发生。

通过这种倾听,职工感受到被重视和理解,从而缓解了紧张和对立的情绪。随后,阜新市总工会将职工的情感诉求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综合考虑法律和人情因素,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这一过程中,调解员还会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阐述职工的困难和情感需求,争取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这也体现了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的情感支持作用。

情感支持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个案调解中,还通过日常工作中的点滴积累,使职工逐渐建立起对工会的信任和依赖。在日常工作中,阜新市总工会通过举办各类活动,如提供心理咨询和情感支持等方式,不断加强与职工的情感联系。这些措施不仅提升了职工的满意度和归属感,也为今后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工会拥有丰富的调解资源,为职工提供了更精准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例如在调解中,阜新市总工会多次邀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合规,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断积累的经验和案例也为工会自身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让职工和企业有信心积极参与调解。

另外,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协调能力也是优势之一。工会组织覆盖面极广,如此高的覆盖率使工会能够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可以迅速动员各方力量,开展调解工作。例如,阜新市总工会在调解过程中,就联合了人社局、企业等多方力量,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最佳体现如何体现

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完善,很多思路需要理顺。

首先就是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经常会有人询问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经双方签字盖章,便具有法律效力。若有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申请司法确认并申请执行。

所以,劳动争议调解需要调解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然而,目前一些基层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还存在不足,影响了调解效果。这就要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如今已经有部分工会开始行动,举办法律讲座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这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另外,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仲裁和诉讼这3个环节需要有机衔接、联动,才能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工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建立完善调解、仲裁和诉讼衔接机制,确保每个环节都能无缝对接,提高争议解决的整体效率。比如阜新市总工会就使用“工会+法院”的模式,实现了调解与法院的有效衔接,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借鉴。

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工会制度在一些国有企业中较为完善,但在一些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中,发挥的作用欠佳。这些企业如能积极设立工会,就很容易将劳动争议在早期解决,减少矛盾激化。

实际上,企业工会调解组织能够最广泛、最深入地触及职工各个层面,为企业和职工搭建好劳动权益积极对话的平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在劳动争议调解领域中的最佳体现形式。发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也有利于企业履行对职工的社会责任。企业调解组织最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利益追求,因而是企业对职工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好监督者。

再者,发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利于企业发展战略劳动关系管理。企业冲突管理系统是企业战略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调解组织可以第一时间把冲突化解于组织内部,防止冲突扩大化和社会化,因而是企业冲突管理系统最好的维护者。

此外,也要充分发挥好工会系统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等制度,统筹运用好工会内部各类资源力量,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可以在工会流程中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帮助用人单位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工会也应该倡导企业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在劳动关系领域健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制度,必须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劳动关系双方良性互动。未来,通过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完善调解机制建设、强化法律保障以及推动调解与普法相结合,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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